当孝道遇上法律


文章出自:中华遗产 2011年第02期 作者: 孙海峰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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孔子曰:“今之孝者,是谓能养。至于犬马,皆能有养。不敬,何以别乎?”——如果没有内在的敬畏与顺从,奉养老人就与豢养宠物也没有什么本质区别。
2010年1月31日,南京某家敬老院里一位老人正孤独地拄杖前行。不知新修订的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中有关对子女探视父母的条目,能否改善她的状况?

新修订的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将针对无人照顾的“空巢老人”立法,规定“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、孤立老年人”,特别强调“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”,对于违反规定者,老人可以诉诸法律施以惩诫。这种将道德潜规则转换为法律显规则的举措,暴露了作为传统美德之首的“孝”在当代社会的困境,也暴露了家庭伦理与国家秩序之间几千年来同构关系的危机。我们不妨追随庄子“每下愈况”的方法论,从伦理、社会和心理这三个层面,考察孝道的历史依据和现实基础,观照它在现代性语境下遭遇的基本问题。

“孝”的伦理学

孝者,善事父母也。儒家伦理以“孝悌忠信礼义廉耻”为做人之根本,即所谓的“八端”,而“孝”则高居八端之首。故古训曰:“百善孝为先”,不孝之子往往被斥为“忘八端”,后来以讹传讹演变成了“王八蛋”这个骂人的词——其实跟那种水生的鳖科动物并没有什么关系。凡夫俗子即便搞不清孔孟之道、五伦八端为何物,但被叫作“王八蛋”肯定不是什么好事:那可是对人格的全盘否定,一般情况下没谁会用这个词相互开玩笑。由此可见,国人在伦理问题上其实有着严肃的潜规则——孝敬父母是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。

责任编辑 / 戴莹  图片编辑 / 余荣培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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